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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被告人心理

律师会见被告人心理(mindoflawyermeetingdefendant.)律师为了解案情、为辩护作准备而会见被告人时的心理特征。主要有:(1)期待被告人配合,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期待自己对案情的推论和辩护构想得到验证。(2)为被告的不配合,或自已关于案情的辩护构想被被告人证实为错误而感失望。(3)希望被告人作真实陈述,以建立正确的辩护构想,以有效的辩论方式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通过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对被告人产生同情或厌恶。如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家境困难而同情被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态度顽固,对律师缺乏尊重和信任,或存在某种人格、生理上的缺陷而厌恶被告人等。(5)不重视会见被告人,视之为诉讼中的形式主义,不愿会见被告人或会见中激衍了事。 (6)先人为主、固执已见,缺乏对被告人的信任,不认真听取或轻易否定被告人的陈述。上述心理直接影响律师同被告人的交往、被告人陈述的质量及律师对被告人陈述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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