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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

吕刑《尚书》篇名。研究西周司法心理思想的重要文献。关于审判心理,要求司法官用“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方法仔细观察罪犯在审讯过程中的表情神态,以此帮助准确地量刑定罪。要求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来定罪量刑。罪情重而本应处以重刑,但如果是偶一为之或过失犯罪,便可以从轻处罚:罪情轻而本应从轻处罚,但如果是一贯违法或故意犯罪,便应当从重处罚。“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还提出了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一些心理品质:应当“中听狱之两辞”,不能“私家于狱之两辞”。针对当时的狱政弊端,专门规定了旨在保证司法人员秉公办案而须予以反对的“五过之疵”:“惟官(同僚旧吏)、惟反(诱通供辞)、惟内(请托私门)、惟货(贪赃枉法)、惟来(熟人旧友)”;司法人员如因此在审判中有所偏祖,便与犯人同罪。关于刑罚心理,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树立君主的威严,而是惩一一做百,为人造福。这表明《吕刑》的作者已经意识到实施刑罚不仅是为了破除犯罪者的为恶心理,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使之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心理影响。还提出只有“中”和“明”的刑罚,才是“祥刑”,才能使人们内心信服,从而收到良好的社会心理效应;如果滥施刑罚,任意杀戮,则刑愈多,怨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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