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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相学犯罪论

颅相学犯罪论(phrenologicaltheoryofcrime)研究人的头颅轮廓与犯罪之间关系的早期犯罪生物学理论。代表人物为奥地利维也纳的临床医生加尔及其弟子施普茨海姆。二人于1819年合著颅相学的第一部著作《神经系统及脑部的解剖学和生理学,及以人和动物的头顿形状测定其智力和道德品性之学》(1922年改名为《大脑机能》)。 加尔对精神病院病人和监狱犯人进行长期观察研究,认为他们之所以产生精神或行为异常,与其头颅形状有关。该理论的主要观点:(1)人的顿骨形状与其智力、宗教信仰、犯罪倾向等属性直接相关。(2)人类复杂的心理现象可区分为人脑不同部位的机能。加尔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原则,列出人脑的26个部位及其特有的功能(施普茨海姆增加为37个部位),认为脑部各部位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包括攻击、毁坏、坚毅、仁慈、自尊、友爱、建设、理想、模仿、贪心等。这些功能可分为三部分,即低级功能、道德情操功能和知识功能。犯罪是低级功能的一种结果,而道德情操与知识功能可抑制犯罪行为。(3)头颅的外部结构与脑的结构有关。 心理现象的生理机制定位于大脑,任何一部位的过度发展都与脑内相应部分的扩大有关,而某一部位的陷人则与该部分相应功能的不发达相关。人脑的器官及其功能与人的身体器官一样,因运动而发达、不运动而衰弱。加强对幼儿的训练,可发展所需要的功能,抑制不需要的功能,亦可减少犯罪行为及邪恶事件的发生。这种观点在当时促进生理心理学的发展,并初步确立了脑是人的心理器官的思想。 后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学说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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