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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事中

理在事中关于事物变化规律的一种观点。“理”(规律)存在于事物之中。对此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理”为事物所固有,它不能离开事物而存在。《荀子·解蔽》:“可以知,物之理也。”《韩非子·解老》:“万物各异理。”南宋叶适《习学记言》:“物之所在,道则在焉。”清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上·理》:“理义在事而接于我之心知。”这些言论都肯定“理在事中”,并承认事物的规律是可以被人所认识的。一种是“理”为宇宙的本源,事物之“理”是此种“天理”的体现。 宋代理学家即持此种看法。如二程:“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遗书》卷十八)朱熹:“未有这事,先有这理”(《朱子语类》卷九十五);“未有天地之先,毕竞是先有此理”(《朱子语类》卷一)。程朱虽承认“理在事中”,但却肯定“理”是先于具体事物的一般存在,它并非事物所固有,而是这种一般存在的“理”(天理)从外“照”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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