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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诊断犯罪类型论

精神诊断犯罪类型论(theoryofcriminaltypifi-cationbasedonpsychognosis)犯罪人分类理论。根据精神病学理论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主要有:(1)德国精神病学家霍夫的分类:精神正常的犯罪人、神经症犯罪人、精神病态人格障碍犯罪人、智力落后犯罪人、有脑病理变化的犯罪人。被作为违法(犯罪)少年的精神类型诊断依据,为各国犯罪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所采用。(2)德国精神病学家K.伯恩鲍姆的分类:个别类型,包括全身器质性痴呆者、精神分裂症患者、偏执狂者、癫痫患者、嗜酒者五类犯罪人;特殊类型,包括生来性低能人格者、精神病态者两类犯罪人。(3)美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的分类:急性犯罪人,亦称“暂时性犯罪人”,即在引诱个体向反社会冲动屈服的情境作用下进行一两次犯罪者,其精神状态正常,包括情境性犯罪人、交往性犯罪人、意外性犯罪人三类。慢性犯罪人,亦称“习惯性犯罪人”,即实施三次或多次犯罪行为者,其精神状态不完全正常,包括神经症性犯罪人、神经症性性格障碍犯罪人、真性精神病态犯罪人、精神病性和精神发育不全性犯罪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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