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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instructionalobjective)教学论中指教学目的和任务。是人们在观念上、思想上对教学活动结果的设计。对教学活动的内容及过程具有指向作用,对师生具有激励作用,对教学评估具有参照作用。它是一切教学工作的出发点和终点。在认识上,长期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实质教育观认为教学在于传递实际知识:形式教育观则认为教学在于发展学生的思维。在分类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认为,教学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即“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技能领域”。其中认知目标包括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情感目标包括接受、反应、形成价值观念、组织价值体系、形成价值情结(意即渗透到个性心理之中);技能目标包括观察、模仿、练习、适应。苏联教育学家巴班斯基在其主编的《教育学》(1983)中,认为教育必须执行三种职能:教养职能、教育职能和发展职能,即把教学目标分成三类。其中,教养目标包括掌握知识,形成专业的和一般的学习技能和技巧;教育目标包括形成道德的、劳动的、审美的和伦理的观念和信念,以及在社会中相应的行为方式;发展目标包括促进个性在感知觉、运动、智力、意志、情感等多方面的发展。中国的冯忠良认为,教学目标在于构建作为个体活动自我调节机制的心理结构,包括构建个体能力结构和构建个体品德结构两大类。教学目标的设计在教学设计中占主导地位。设计必须遵循下列五条执行原则:(1)教育方针制的原则。设计中须体现教育方针对各科教学的实质性普遍要求,以及本学科在人才造就中的特殊地位、特殊要求。(2)活动分析原则。设计须结合活动分析,依据对本学科典型活动及其内在调节机制的分析,确定本学科心理结构的经验要素。(3)类化经验原则。设计须把数学的各类经验要素依据不同的门类进行类化。(4)系统化原则。设计须体现各年龄段教学目标的连贯性,以及各学科教学目标的协调性。(5)明确化原则。目标的表述要确切、规范,所提要求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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