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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犯罪

集群犯罪(collectiveoffense)亦称“群集犯罪”、“聚众犯罪”。在特定场合与气氛中,由人们之间邀烈互动自发产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由众多人的狂热行为导致的犯罪。如足球场暴力事件、街头暴力事件、某些动乱与骚乱事件等。主要特点:(1)自发性。 事前并无计划,是在偶然事件或情境的诱发下,由情绪激动的人群自发汇集在一起产生的越轨行为。(2)狂热性。参与者多处于情绪激动的亢奋状态,在激情支配下,缺乏理智的考虑,盲目行动,不计后果。(3)非常规性。狂热的人群聚集在一起,其情绪和行为相互感染,迅速升级,参与者对群体的认同压倒个人的身份,其行为不受正常规范的约束,造成肆意践踏和破坏法律秩序。(4)短暂性。这种由情绪冲动引起的无组织的狂热行为,参与者一旦发泄了情绪,减轻了心理紧张和压力,事件即结束。一般持续时间为数小时,至多数日。此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有:(1)社会矛盾的积聚与社会公众中普遍产生的不平、失望、憎恶、恐惧等心理躁动:(2)法制教育薄弱,法制观念淡薄:(3)受求发泄与求表现心理的驱使;(4)对传播媒介中消极因素与消极行为的模仿;(5)人口密集等客观条件的具备。此类犯罪产生的机制主要是人际互动效应。其发生和发展一般历经四个阶段:(1)源于高度的刺激和暗示;(2)相互间的情绪感染和模仿;(3)引起激情爆发,(4)产生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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