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犯罪人
机会犯罪人(occasionalcriminal)一译“偶发犯罪人”。在有利于犯罪的偶然情境或条件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行为者。与“状态犯罪人”相对。西方许多犯罪学家,如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阿沙芬堡等均在各自的犯罪人分类中划分出这一犯罪人类型。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将此类犯罪人分为四种:(1)虚假犯罪人,即本来不是犯罪人,但因法律上的缺陷而被标定为犯罪人的人,如因自卫而导致侵害行为的人;(2)倾向犯罪人,即具有犯罪倾向的人:(3)习惯性犯罪人,以犯罪作为生活方式的人:(4)癫痫性犯罪人,因癫痫发作而实施犯罪的人。此类犯罪人的特点:(1)存在较强的物欲、性欲或其他欲求,而自身又无力满足;(2)有某种模糊的对满足自身某种欲望的追求和冲动,但满足方式尚不确定;(3)心理品质方面存在缺陷,如道德品质败环,利己主义倾向强,法制观差,意志力弱。参见“状态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