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
管仲(?一前645)春秋初期政治家。名夷吾,字仲,又称管敬仲。颍上(颍水之滨,今属安徽)人。被齐桓公任命为卿,尊称“仲父”。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认为只有先使百姓生活富足,才谈得上遵守道德法令,维持一定的统治秩序和防止犯罪。反之,“甚贫不知耻”(《管子·侈靡》),一旦人们连礼节、荣辱、羞耻都不知晓,则违反道德与法令的行为就必然会发生。初步认识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即所谓“中无惑意,外无邪灾;心全于中,刑全于外”(《管子·内业》)。认为要防止出现犯罪行为,首先就要消除犯罪心理或犯罪动机,提出“心治”主张:“治也者,心也;安也者,心也。治心在于中正。”(《管子·心术下》)关于犯罪原因,提出有三个方面:一是人的需要未能满足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心理原因,并初步揭示需要→情感→行为的模式。二是眷恋家乡与否亦可导致犯罪:“民富侧安分重家,安分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管子·治国》)三是不良的社会习俗、社会风气(尤其是官风)对犯罪有一定影响。 在防治犯罪方面,主要提出三点主张:(1)施行刑罚。认为“就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社会心理效用。(2)消除怨咎。提出“闭祸在除怨”,而除怨的关键在于人君必须以理治国。(3)重视教化。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养成礼义廉趾这四种高尚情操,就会“不逾节”(不破坏规范)、“不自进”(不妄自冒进)、“不蔽恶”(不掩饰罪过)、“不从枉”(不趋附坏人),从而成为遵纪守法、循规蹈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