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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综合动因论

犯罪综合动因论(syntheticagenttheoryofcrime)中国学者提出的一种个体犯罪原因论。认为个体犯罪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相互作用的主体内外因素构成,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要点:(1)整体性。 影响个体犯罪的内外因素是有机的、相互联系的、相互作用的,应以整体观点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的作用。(2)层次性。 即在原因系统中,各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主要,有的次要。(3)结构性。不同性质、不同数量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的构成方式,决定不同个体的犯罪原因。(4)新质性。即在原因系统中,各因素本身不能单独成为犯罪原因,但各因素相互联系而成为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时,各因素就有一种新的性质和功能,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5)动态性。 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开放性和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运动变化的过程。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明了犯罪的发生随各种与犯罪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社会学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犯罪主体因其自身不良因素的特点和所受到的主体外不良因素影响的不同,其犯罪原因系统亦有所不同;又因犯罪相关因素的不同结构,导致犯罪原因系统的发展方向有所差别,形成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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