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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三元论

犯罪原因三元论(theoryofthethreecausesofcrime)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的关于犯罪原因的三要素论。他认为,除法律现象外,每一种犯罪行为首先都是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研究犯罪应首先从此入手。他将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三类,认为无论何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是犯罪人的生理状态、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生活、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人类学因素即生理和解剖学状况、个性特征、种族特性等;自然因素即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物质环境,如气候、季节和地理环境等;社会因素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犯罪原因的三要素在每个案件中各不相同,如在盗窃罪中,社会因素的影响远比人类学因素的影响大,而在谋杀罪中,人类学因素的影响大于社会因素。该理论试图摆脱龙勃罗梭人类学派天生犯罪论的影响,明显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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