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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体型学说

犯罪体型学说(body-typetheoryofcrime)亦称“体格类型犯罪学派”。主张人的体型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学学说。代表人物有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和美国的谢尔顿。克雷奇默在所著《体型与性格》中,将人的体型分为肥胖型、斗士型和瘦长型三种,提出肥胖型与躁郁狂、瘦长型与分裂症之间的关系。认为肥胖型者的头部、胸部和腹部周围显著发达,头大,手脚粗短,多脂肪,运动器官不发达。 斗士型者体格健壮,肌肉发达,肩幅宽,精力充沛,具有一种斗士风度。瘦长型者身体瘦长,手脚细长,脂肪少,多数人皮肤苍白,但头发和眉毛较浓。谢尔顿将人的体型分为三种:中胚叶体型(即斗士型)、内胚叶体型(即肥胖型)和外胚叶体型(即瘦长型)。中胚叶体型者肌肉发达,活跃,好斗,有时很狂暴,最易犯罪;内胚叶体型者体态臃肿,动作迟缓,较冷漠;外胚叶体型者瘦长、聪明,但不善交际。格卢克夫妇将这一理论应用于违法少年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违法少年中,中胚叶体型居多,外胚叶体型者少,从而持与克雷奇默大致相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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