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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criminology)亦称“犯罪环境学派”。西方研究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学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和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主张犯罪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菲利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体质、地理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的影响最大。李斯特认为,犯罪原因除行为人本身的先天素质外,还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后者更为重要。20世纪后,犯罪社会学者进行诈多调查研究,形成一系列犯罪社会学理论,如经济决定论、文化冲突论、亚文化群论、家庭环境论、生态学论、标签论、不同交往论等。该学派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学的研究由注重犯罪人的个人生理原因转向注重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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