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境决定论
犯罪情境决定论(situationismofcrime)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论。与“犯罪学习论”相对。美国犯罪学家吉本斯1977年认为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对暂时的直接情境的一种反应,而非对诱惑和刺激物的反应。人们常低估情境的影响作用,而用行为人的人格来解释行为,而事实上,人格或内在状态很难解释人的行为,决定行为的重要力量是个体所处的情境,在特定的、适宜的情境中,任何人都有可能进行犯罪行为。美国心理学家C.R.巴特尔1986年提出两种与犯罪密切相关的重要的情境因素:(1)权威。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诱发因素,当拥有权力者提出某种要求时,尽管这种要求违背个体自己的原则,但为了服从权威,个体只得遵从。(2)失个性化。在某种特定的情境影响下,个体的人格、价值观、行动准则会丧失调节行为的作用,使个体卷入事先毫无心理准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心理学家津巴多1979年认为,特定的情境造就个体的暂时价值观,个体对业已形成的价值观弃之不顾,做出平时根本不可能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