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脑波说
犯罪脑波说(brainwavetheoryofcrime)认为犯罪行为与大脑皮层内异常的脑电波状态有关的犯罪学学说。犯罪生物学派的分支。1929年,德国精神病学家柏格首先在人的头皮上记录到脑电波的存在。1936年起,杰斯波、S.所罗门、林德斯勒等学者在罗德岛救护院研究被收容儿童脑电波的发展特点,认为在异常心理状态下的脑电波是异常的,如癫痫发作时会产生一种特有的棘波形状的癫痫发作波;慢波弥漫大脑半球被认为是脑机能未成熟或低下的反映,显示个体的忍耐性差和情绪不稳定的倾向。以后的研究表明,脑电波异常的程度与精神障碍的程度成正比,对判断杀人和具有攻击性人格障碍者均有效。但不能将脑电波的异常视为产生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而应作为研究犯罪原因时需加以重视的生物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