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历类型论
犯罪经历类型论(theoryoftypificationbasedoncriminalexperience.)犯罪人分类理论。依据犯罪人的犯罪生活经历对犯罪人作类型划分。日本犯罪学家吉益脩夫研究在监狱服刑的累犯的犯罪经历,以初犯者的年龄、再犯及其间隔时间和犯罪方向为划分标准,并进行不同的组合,将累犯归纳为六类:(1)早发(25岁前犯罪)、持续型(两年半内再犯)、单一方向(反复进行同一犯罪)。(2)早发(25岁前犯罪)、持续型(两年半内再犯)、同种方向(反复进行同一种犯罪两次以上的犯罪)。'(3)早发(25岁前犯罪)、持续型(两年半内再犯)、多种方向(反复进行两种以上的犯罪)。 (4)迟发(25岁后犯罪)、持续型(两年半内再犯)、单一方向(反复进行同一种犯罪)。(5)迟发(25岁后犯罪)、持续型(两年半内再犯)、异种方向(反复进行跨两个种类的犯罪)。 (6)迟发(25岁后犯罪)、停止型(释放后10年以上不再犯)、单一方向(进行同一种犯罪)。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科米尔等人的犯罪人分类为:(1)原发性少年犯罪人,指尚未成熟的、不能忍受焦虑或抑郁的少年犯罪人;(2)继发性少年犯罪人,指在整个少年期进行少年犯罪,但以后停止犯罪的人;(3)晚发性犯罪人,指30岁以后开始犯罪生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