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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四过程论

犯罪动机四过程论(viewonthefourstagesofcrimemotive)关于犯罪动机形成机制的理论。中国学者陆伦章(1981)提出,犯罪动机发展和形成经历四个过程:(1)犯罪能力和条件的考虑过程,即评估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条件;(2)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决定过程;(3)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决定过程,(4)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的运用过程。其中,第二、三、四阶段均需根据主客观条件作出权衡和决定。郑昌济(1986)则提出以下四阶段:(1)萌发阶段。 即由内部需求和外部诱因引起犯罪意向阶段,具有初始性、模糊性、内隐性等特征。(2)过渡阶段。对已萌发的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以决定取舍。(3)定型阶段。经过犯罪动机的实施作可能性评价,加以肯定、确立,使之巩固、定型。 (4)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中止阶段,有三种可能:因犯罪需求得到满足,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因主客观情势变化,犯罪活动受阻,因犯罪目的未实现而放弃犯罪动机;萌生新的犯罪动机而放弃前一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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