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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心理

法庭调查心理(nindininvestigationatcourtroom)刑事案件开庭审判中,从宣布法庭调查开始至法庭辩论前阶段审判人员、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律师等的心理状态。在公诉案的第一审程序中,审判人员是整个法庭调查的调节者,其心理状态:认识到法庭调查的心理实质是对案件真相的重新认识过程:观察、分析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具体活动,并引导其认识活动:在法庭交往的冲突中保持正确的人际关系。公诉人的心理状态:熟悉指控事实,包括对细节的认识和了解;注意证据、证人的顺序效应,发挥其应有的心理功能:客观、全面、严肃、公正,不盛气凌人、主观片面。 被告人心理特点:不适应审判环境的严肃气氛,出现情绪反应和陈述障碍等,因所犯罪行被公开指控而表现出恐惧不安、羞惭自愧等:无罪被告人因无宰受审而怨恨;有罪被告人采取否认、掩盖、编造谎言等心理防御反应,但面对有力证据,会感到震惊,不得不供认。律师的心理特点:充分自信,这既是职业信念,又是辩护动力:尽量取得审判人员的理解和关注,并与公诉人保持良好的法律关系:影响被告人,促进其心理积极活动:对事实和证据的注意具有敏感性,发现其中矛盾并及时予以说明,有目的地对审判人员施加影响。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其法庭调查心理因非公诉、非普通程序而有某些差异。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调查心理有一定特殊性。 如审判人员的认识活动带有复审性,既不能完全离开第一审程序认识活动的结果,又不能轻易接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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