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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效应

法庭辩论效应(effectofcourtdeba1e)刑事、民事审判中诉讼双方的辩论活动对审判人员和辩论双方产生的影响。分为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两方面。积极效应表现在:(1)查明案件事实。诉讼双方因从不同角度进行攻击与防御,针锋相对地提出对立的看法和疑问,并围绕疑点举证和对质,可使案件真相逐步明朗,有利于查清案件。(2》促使确信形成。法庭通过听取双方列举的证据和观点,逐渐形成判断,作出符合案件事实的定性与裁判。(3)消除双方分歧。尽管诉讼双方因利益对立,在辩论中表现出尖锐的意见冲突,但随着辩论的深人和证据的展示,在确凿有力的事实面前,双方的认识有可能趋于统一。(4)进行法制宣传。使旁听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相和有关法律规定。消极效应表现在:(1)意气冲突。法庭辩论若掌握不当,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意气用事,不顾事实与法律,反唇相讥,引起争执。(2)影响认知。攻防双方因能力、水平高低,辩论效果差异较大,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举证有力、阐述清楚的一方常居有利地位;举证不当、表述不清的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状况未必与案件事实相吻合。 另据N.A.安德森的实验研究,审判时辩论双方提供信息量的多少和发言次序,均对审判员的认知、判断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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