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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ren)关于保护0岁~I8岁儿童权利的世界性公约。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中国是起草和缔约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批准加入该公约。其宗旨是要求所有缔约国作出承诺,保护一切儿童的生存和生长环境,改进儿童福利,使儿童在幸福、和平、充满爱心的家庭与社会环境中成长。公约包括序言、三部分,共54条。第一部分41条,申明了儿童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发表个人意见和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干涉,享受法律保护权,残疾儿童受到特殊照顾的权利,享受卫生保健、医疗、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受教育、休息和娱乐权等。第二部分4条,要求缔约国采取积极手段,向成人和儿童宣传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第三部分9条,规定了公约的批准、生效、修正、退出公约的程序等。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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