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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心疗法

当事人中心疗法(person-centeredtherapy)一译“个人中心疗法”,亦称“罗杰斯疗法”。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创立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其发展经历四个阶段:(1)1940一1950年,称“非指导咨询”。1942年他在所著《咨询与心理治疗》中提出。主张以接纳和说明为主要技术,强调治疗者创设一种宽松的气氛,使患者认清自己和自己的生活环境。在不显露个人身份的条件下,治疗者进行说明,不采用以外部参照点为基础的指导技术和程序,相信治疗主要依赖患者先天的成长动机,避免与患者发生相互作用。(2)1951一1957年,称“受辅者中心疗法”(client-cen-teredtherapy)。他出版《受辅者中心疗法》,首次用“受辅者”(client)代替“患者”(patient),体现其心理治疗的特点。 其基本假设:受辅者是他(或她)自己最好的专家,具有找到解决自身问题办法的潜能。治疗者的任务是促进受辅者探讨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3)1957一l970年,称“经验疗法”(experientialtherapy)。罗杰斯在此阶段提出治疗者态度的关键要素,即促进受铺者人格改变的充要条件:无私的诚实、无条件积极关怀和准确的同理心。治疗的焦点从反映受辅者的感受转向治疗者表达自己在治疗中的即刻感受。(4)1970一1985年,称“整体疗法”(holistictherapy)。强调治疗者作为有思想、价值和情感的个人身份不断介入治疗过程,充分发挥作用。即允许治疗者更积极地参与,鼓励以折衷的精神运用多种方法,而不再局限于倾听、反映和交流理解。1974年,罗杰斯又将其易名为“当事人中心疗法”,强调寻求帮助者的人格尊严,标志着“罗杰斯疗法”的最终形成。该疗法的基本假设:只要给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心理环境和气氛,他们自己就能发挥潜能,改变对自己和他人的看法,产生自我指导的行为。 治疗时,治疗者不以问题、行为和目标为中心,而是为当事人创造一种和谐的气氛,与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接受的关系,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逐步克服自我与理想间的不协调,接受和澄清当前的行为和情绪问题,达到自我治疗、自我成长的目的。治疗分七个阶段:(1)当事人未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缺乏改变自己的动机和意愿,(2)当事人与治疗者相互接受,能谈论自我以外的一些问题,但常推卸责任;(3)当事人能流畅地谈论自我的情况,虽谈论情感问题,但多以过去的情感为主,对经验的解释仍是刻板的;(4)当事人完全、真正地接受治疗者,能更自由地流露个人情感,勉强表露当前的情感和经验,并出现对问题的自我责任感;(5)当事人虽仍有恐惧感,但可自由表达当前的情感,并日益清楚地正视矛盾与不协调,对问题的责任感增强;(6)当事人已有丰富的情感体验,自我由不协调变为协调;(7)当事人生活在自己的情感中,能自如地进行自我交流,并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自由地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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