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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理灭欲

存理灭欲宋明道学家关于天理与人欲对立、必须灭人欲方能存天理的观点。宋程颢认为,人欲是恶而有害的,“蔽于人欲,则亡天德”,只有去欲之蔽,才能“复天理”。 (《二程语录》十一)程颐也指出:“甚矣,欲之害人也。人之为不善,欲诱之也。诱之而弗知,则至于天理灭而不知反。 故目则欲色,耳则欲声,以至鼻则欲香,口则欲味,体则欲安,此皆有以使之也。”(《二程遗书》卷二十五)二程弟子谢上蔡认为“天理与人欲相对,有一分人欲,即减却一分天理,有一分天理,即胜得一分人欲”(《二程语录》)。朱熹认为“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故“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明王守仁主张良知即天理;去人欲而复天理,便是“致良知”,“去人欲,存天理,方是功夫。静时念念去欲存理,动时念念去欲存理”(《传习录》上)。这种观点曾遭到不少思想家的反对。但也有学者如冯友兰、张岱年等认为,天理人欲之辨,其实是公私之辨或公私之争。宋明道学的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人们顾及封建社会的公,而限制个人的过分的私。即凡是合乎天理,不违背社会公德、公益的好欲、善欲,是人人所必不可少的;只有那些不合乎天理,违背社会公德、公益的坏欲、恶欲,才在消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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