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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性

表现性(expression)审美对象具有的表达情感的结构性质和情感意味。阿恩海姆认为,不仅有意识的人具有表现性,就是那些不具意识的事物,如一块陡峭的岩石、一棵垂柳、落日的余辉、墙上的裂缝、飘零的落叶、一汪清泉,甚至一条抽象的线条、一片孤立的色彩或在银幕上起舞的抽象形状等都和人体一样具有表现性,在艺术家眼里也都具有和人体一样的表现价值。这说明艺术家能通过自己的体验赋予有一定结构性质的客观事物以意识和情感,也就是使事物具有了表现性。事物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英国经验主义者J.洛克把事物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又称初级性质和次级性质。初级性质即是物的数目、广延、形状、重量及运动等物理属性;次级性质即是物的声、色、嗅、味等感觉属性。事物的这两种性质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与主体发生认识关系。此外事物还存在第三级的属性,即人们在知觉事物时产生的情感体验。它具有认识与情感的双重性质,是事物审美表现性的所在,与.洛克提出的第一级和第二级性质的区分主要在于它的情感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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